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努力提升办学质量,更好服务于高质量充分就业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数量有近千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推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推进,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在此背景下,辽宁省新出台的《办法》共7章50条,突出以下特点。一是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强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链条优化审批流程,方便群众办事。三是全流程规范办学行为。为审批监管等环节提供遵循和依据。
《办法》认真落实国家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有利于优质社会资源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有利于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多元发展。
《办法》从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办学、监管和能力提升等各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同时,贯彻落实改革要求,在学校设立等审批环节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审批规定和程序详细,可操作性较强,便于基层执行。
《办法》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了《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和评估细则,明确设立的有关条件,提出了要定期开展学校办学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为市场办学主体提供了体系完整的办学导向和指引。
《办法》对学校的制度建设、教师管理、教材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提升学校规范管理的标准和水平。同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
《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权限清晰的属地、分级管理体系。提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同时,优化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努力培养更多急需紧缺高素质技能人才,为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战略更好提供技能人才保障。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上一篇:辽宁严查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下一篇:辽宁启动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训项目